生產經營者做到“三不”
生產經營者在加工、售賣野生蘑菇時,應做到不采集、不加工、不經營不認識的蘑菇,要確保在加工、經營的蘑菇中,沒有混入有毒蘑菇。否則,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。
有關單位要警示風險
在野生蘑菇采食期,產菇和有采食野生蘑菇習慣地區的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,應通過各種形式宣傳,廣而告之公眾,不要隨意采摘、食用野生蘑菇。同時,根據各地誤食毒蘑菇中毒特點,結合氣溫、濕度、降雨量等因素,在蘑菇成熟期前進行預警預報,及時發布風險警示或消費提示。在發生過誤食毒蘑菇中毒的地方,建議豎立附有毒蘑菇照片的警示牌。
專家執筆人
李泰輝 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華南微生物資源中心主任、研究員
馬冠生 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系主任、教授
稿源: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